用人单位名称:伍依国(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51X,以东莞市程同电子有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
负责人:伍依国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深大道3号
我(局)查处伍依国(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51X,以东莞市程同电子有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我分局监察员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决定书》(东人社监列决字〔2024〕第11-176号),伍依国(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51X,以东莞市程同电子有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无人签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决定书》(东人社监列决字〔2024〕第11-176号)。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1-176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1-176-2号)、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程同电子4月、5月工资表、伍依国(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51X,以东莞市程同电子有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包工头邓国龙、张念友、李吉庆、李吉林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伍依国(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51X,以东莞市程同电子有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员工李会琼、胡冬荣、谭桂英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将你单位(个人)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4年9月9日至2027年9月8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个人)如已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自改正之日起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提交书面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4日
附件:《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17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