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英之皇酒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伟警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花园大道272号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BRF4L91G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法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8-024号)。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2日存在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杨雨晨(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3052420********24,出生日期:2007年4月**日)从事工作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东莞市英之皇酒吧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花名册、2024年5考勤表、入职申请表;未成年人杨雨晨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东人社发〔2024〕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9日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 28-02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