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赵茂吉(身份证号码51152719******4034,东莞市石排翔飞加工店无营业执照经营者)
住址:四川省筠连县沐爱镇
我(局)查处1、你在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使用童工黄国辉(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6月**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6831)从事灌水工作。2、你在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使用童工袁泽涛(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8月**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6897)从事灌水工作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2-4010号)。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行为:1、你在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使用童工黄国辉(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6月**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6831)从事灌水工作。2、你在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使用童工袁泽涛(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8月**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6897)从事灌水工作。上述事实有:童工黄国辉的全国人口信息表、童工袁泽涛的全国人口信息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笔录、证明等证据证明。你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九条,拟对你罚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5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2-40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