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赵茂吉(身份证号码51152719******4034,东莞市石排翔飞加工店无营业执照经营者)
住址:四川省筠连县沐爱镇
我(局)查处1、你在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使用童工黄国辉(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6月**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6831)从事灌水工作。2、你在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使用童工袁泽涛(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8月**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6897)从事灌水工作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2-4010号)。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行为:1、你在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使用童工黄国辉(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6月**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6831)从事灌水工作。2、你在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使用童工袁泽涛(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8月**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6897)从事灌水工作。上述事实有:童工黄国辉的全国人口信息表、童工袁泽涛的全国人口信息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明。你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九条,决定对你罚款40000元。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2-4010号).pdf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2-40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