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欠薪人名称:赵博
经营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粟边裕南路2号1号楼
公民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
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513X
我局查处赵博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赵博本人无法联系,经邮寄送达已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33-119号)。赵博无故拖欠杨再成、聂五妮2名劳动者2024年5月份工资,拖欠杨再成、李彬、聂五妮等11名劳动者2024年6月份工资,拖欠杨再成、李彬、聂五妮等11名劳动者2024年7月份工资,合计:105111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向你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3-119号),你个人逾期未按要求支付,仍拖欠12名劳动者工资105111元。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将你个人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七条规定,如你个人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
《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 33-11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