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个人):东莞市黄江三士口餐吧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103号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DGEG6622
经营者:陈凯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115
实际经营者:李飞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225X
我(局)查处 你单位(个人)无故拖欠16名劳动者2024年2月份至2024年8月份工资271966.01元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27-298号)。经调查,你单位(个人)无故拖欠16名劳动者2024年2月份至2024年8月份工资271966.01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你单位(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298号),你单位(个人)逾期未支付。上述事实有东莞市黄江三士口餐吧未发工资员工工资表、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298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将你单位(个人)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七条规定,如你单位(个人)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27-29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