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迅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强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溪松岗一街3号8栋2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AFF88B
我(局)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 一案,因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6-136号)。
经调查,你单位无故拖欠35人工资,其中2人2024年5月工资4529.7元,14人2024年6月工资37094.7元,30人2024年7月工资61998元,合计108992.9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6-136号),你单位逾期未支付。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6-13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6-136号)及其送达回执;由东莞市迅鑫科技有限公司未发(2024年5月-7月)工资汇总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二)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将你单位(个人)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4年10月30日至2027年10月29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个人)如已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自改正之日起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提交书面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
《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6-13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