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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11-29 17:1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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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个人:徐鹏

地址(住所): 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

身份证号码:42118119******131X

我(局)查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7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74号)。你在202478日至202494日期间使用童工蓝海兵(身份证号码:45122920********52,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921日)从事工作;在202474日至2024723日期间,使用童工李安康(身份证号码:36082220********39,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1215日)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徐鹏身份证复印件、徐鹏经营加工厂拖欠人员名单及金额、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蓝海兵的身份证复印件、李安康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九条。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12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74号).pdf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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