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个人:徐鹏
地址(住所):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
身份证号码:42118119******131X
我(局)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10-174号)。经调查,被告知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你经营的加工厂拖欠21名劳动者2024年7月至9月工资,合计122453.5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向你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74号),你逾期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徐鹏身份证复印件、徐鹏经营加工厂拖欠人员名单及金额、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74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74-2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将徐鹏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七条规定,如你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被告知个人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4〕第10-17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