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鑫竹源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合路合安四街17号101室
我(局)查处 你单位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308号)。
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308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308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30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