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九头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先兵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鸭桩围一路5号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11513
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66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66号)。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66号)的要求,在2024年8月29日前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麻涌分局接受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66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66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6项(违法程度:一般)。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罚款合计: 10000 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6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