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优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熊明庆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南新路二巷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A4GM7J6M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439号)。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439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439号)及送达回执、伍鑫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职工工资确认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 03-439号).pdf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40000057299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