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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樟木头陶醉森林酒吧)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12-31 14:2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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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樟木头陶醉森林酒吧

经营者:易青龙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南城路3号雅翠花园13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CP40BF6Y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违法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034号)。经调查,1.你单位在2024712日至20241019日期间,使用童工孙侦珍(性别:女,出生日期:2009212日,身份证号码:43052420**********)从事服务员工作;在2024712日至2024924日期间,使用童工孙菊香(性别:女,出生日期:2008924日,身份证号码:43052420**********)从事服务员工作;在20241010日至20241019日期间,使用童工王楠(性别:女,出生日期:2011214日,身份证号码:52262920**********)从事吧台工作;在20241010日至20241019日期间,使用童工曾令美(性别:女,出生日期:20081210日,身份证号码:45070220**********)从事收银工作;2.你单位在2024925日至1019日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孙菊香(性别:女,出生日期:2008924日,身份证号码:43052420**********)从事服务员工作。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孙侦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孙菊香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王楠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曾令美的身份信息截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樟木头派出所询问笔录(孙侦珍、孙菊香、王楠、曾令美)等证据证明。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三十一条。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3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10-03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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