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人社监字〔2024〕第28-141号
被催告人:东莞市新允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须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赵林工业一路3号1号楼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NKHAM98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8-141号)送达给你单位,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1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61日(暂计至2024年12月12日),产生加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8-141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春阳、朱汉丞
地址:东莞市谢岗镇花园大道72号2号楼6楼执法股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3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8-1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