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铭扬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涛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上贝路56号1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2JLD48
我局查处你单位(个人)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19号)。你单于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20日期间,使用童工方柯苏(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0023320********46,出生日期:2008年10月**日)从事工作。方柯苏的工资微信转帐记录、常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1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