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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1-21 20:0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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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个人:徐鹏                                                

地址: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

身份证号码:42118119******131X                          

我(局)查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74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你在202478日至202494日期间使用童工蓝海兵(身份证号码:45122920********52,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9**日)从事工作;在202474日至2024723日期间,使用童工李安康(身份证号码:36082220********39,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12**日)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徐鹏身份证复印件、徐鹏经营加工厂拖欠人员名单及金额、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蓝海兵的身份证复印件、李安康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九条,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21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pdf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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