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通行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刁朗金朗三街5号102室
我(局)查处 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311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311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311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东莞市通行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暑期工工时工资核算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311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3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