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九头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先兵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鸭桩围一路5号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11513
我(局)查处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66号)。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66号)的要求,在2024年8月29日前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麻涌分局接受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66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66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6项(违法程度:一般)。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6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