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祥盈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祥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幸福路155号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5LK615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15号)。一、你单位于2024年5月19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使用童工古治军(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8月1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220**********)任职派遣工;于2024年5月19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使用童工陈胜辉(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11月3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220**********,入职用名:汪金宝)任职派遣工。二、你单位于2024年2月至8月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法所得共314259.5元,扣除应当退赔款项后,结余款项24271.5元。于2024年2月至8月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法所得共314259.5元,扣除应当退赔款项后,结余款项24271.5元。上述事实有:童工古治军、陈胜辉的身份证明资料、应聘人员登记表、工资转账证明、考勤记录、2-8月份云峰(中启)-祥盈临时工入职资料、劳务派遣协议、电子发票、收支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东莞市常平镇云峰硅橡胶有限公司违规聘用童工公益诉讼案磋商的函》、违法嫌疑人古治军身份确查情况说明、违法嫌疑人陈胜辉身份确查情况说明、土塘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49项(违法程度:一般)。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使用童工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271.5元;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罚款628519元。罚款合计:662790.5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2日
(常平祥盈人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1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