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湖北省秭归县郭家坝镇
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719******3936
我(局)查处唐寸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33号)。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33号)送达给你,对你罚款14000元。你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14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62日(暂计至2025年1月6日),产生加处罚款1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33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4000元、加处罚款14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2日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1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