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樟木头陶醉森林酒吧
经营者:易青龙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南城路3号雅翠花园13栋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CP40BF6Y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违法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034号)。经调查,1.你单位在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10月19日期间,使用童工孙侦珍(性别:女,出生日期:2009年2月12日,身份证号码:43052420**********)从事服务员工作;在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9月24日期间,使用童工孙菊香(性别:女,出生日期:2008年9月24日,身份证号码:43052420**********)从事服务员工作;在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9日期间,使用童工王楠(性别:女,出生日期:2011年2月14日,身份证号码:52262920**********)从事吧台工作;在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9日期间,使用童工曾令美(性别:女,出生日期:2008年12月10日,身份证号码:45070220**********)从事收银工作;2.你单位在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9日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孙菊香(性别:女,出生日期:2008年9月24日,身份证号码:43052420**********)从事服务员工作。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孙侦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孙菊香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王楠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曾令美的身份信息截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樟木头派出所询问笔录(孙侦珍、孙菊香、王楠、曾令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三十一条,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0-0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