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 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伦汉青
地址: 东莞市洪梅镇尧均村洪尧路口北
我(局)查处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我局采取邮寄《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4-31号)给你(委托人:何钻南,139******82)逾期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4-31号)。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4-31号)送达给你单位,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1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170日(暂计至2025年2月17日),产生加处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4-31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亦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4日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 24-31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