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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3-05 14:5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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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广西桂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韦忠考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贵港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7BGM91251-1)

我局查处广西桂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489日到1027日期间使用童工(何远航,男,出生日期:20081212日,身份证号码:41132920**********,入职用名:李志国)从事全检岗位工作一案,因 采取邮寄方式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77号)送达给你(法定代表人:韦忠考147******77),2025227日被你电联拒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77号)。

我局于20241115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77号)送达给你单位,对你单位罚款15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15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69日(暂计至202527日),产生加处罚款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77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5000元、加处罚款1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亦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35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 31-077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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