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梁伟锋
地址:广东省高要市白诸镇
身份证号码:44128319******2793
电话:155******39
我局查处梁伟锋公告通知后,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一案,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2-115号。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2-115号)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给你,对你罚款40000元,合计:40000元。你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后,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东府行复〔2024〕2319号),决定维持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你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2-115号)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东府行复〔2024〕2319号)申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4)粤1971行初1783号),驳回你的全部诉讼请求。你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行政判决书》((2024)粤1971行初1783号)提起上诉,也未履行4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你在法定期间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未履行罚款40000元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48日(暂计至2025年2月20日),产生加处罚款40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进辉、黄平森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塘龙东路61号
联系电话:0769-87881673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2-115号梁伟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