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和媄乐皮具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迎春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桥头桥南路150号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98XX6XJ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李建新(身份证号码:41282219******5625)办理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登记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6-236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6-236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仲裁裁决书(东劳人仲院厚街庭案字[2024]1303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粤1972民初24687号)、李建新银行转账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6-236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6-23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