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袁开宁(身份证号:41232519******1558,东莞市鑫成电子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经营者)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电话:181******87
我局查处袁开宁公告通知后,袁开宁(身份证号:41232519******1558,东莞市鑫成电子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经营者)于2024年7月13日到7月29日期间使用童工(潘韦臻,男,出生日期:2008年11月17日,身份证号码:45022320**********)从事流水线岗位工作一案,因采取邮寄方式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号)送达给你(实际经营者:袁开宁,181******87),2025年2月29日被你电联拒收和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给你拒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号)送达给你单位,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1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122日(暂计至2025年2月11日),产生加处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姚桂波、张润昌
地址: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130号
联系电话:0769-86733557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1日
20250219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