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缘菲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庚生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头中方区四巷9号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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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陈新泽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登记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496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496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496号)及送达回执;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参保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3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49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