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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4-09 16:1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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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东莞市东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秀芝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四联商业路二街212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9X09XQ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黄伙金(身份证号:44018319******2437)于20225月至20237月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登记一案,因采取邮寄送达和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9-015号),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9-015号)的要求进行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4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9-0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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