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示公告 >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公告栏

(李维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4-16 09:4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字体:


用人单位名称:(个人):李维勇(身份证号码43052219******6375,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中心金路1286603车间工厂无营业执照经营者)

地址(住所):湖南省新邵县龙溪铺镇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9-0152)。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9-0152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9-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9-0152-2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416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 09-0152号).pdf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