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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媄乐皮具制品(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4-25 15:5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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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和媄乐皮具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迎春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桥头桥南路1503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98XX6XJ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6-236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6-236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仲裁裁决书(东劳人仲院厚街庭案字〔20241303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粤1972民初24687号)、李建新银行转账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6-236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425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6-236号).pdf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50000013995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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