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余荣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莞长路大岭山段467号1栋602室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6-019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6-019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6-019号)及送达回执;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仲裁裁决书(东劳人仲院大岭山庭案字[2024]1645号);范安定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8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东人社监字[2025]第26-01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