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提交202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见附件1):
鉴于你方已经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你方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因你方未依法提交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且无法联系,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见附件2)。请你方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相关分局提交《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的相应资料。逾期未提交的,我局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10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电话:22203933
联系人:温炜斌、邹慧敏
附件:
1. 未依法提交202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
2.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共12份)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