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宏海怡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邦桂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利科路2号2号楼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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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使用童工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6-075号)。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6-075号)送达给你单位,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1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60日(暂计至2025年2月28日),产生加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6-07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