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东莞市沙田口福口腔诊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40号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7EWKEE5Q
法定代表人:高波
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4070
我局查处你单位(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5〕第15-038号)。经调查,被告知单位(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你单位(个人)无故拖欠胡利、郭文仪等15名劳动者2024年12月份工资619687元,15名劳动者2025年1月份工资109696元,合计171664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向你单位(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038号),你单位(个人)逾期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038号)及公告送达;东莞市沙田口福口腔诊所员工2024年12月和2025年1月份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将你单位(个人)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七条规定,如你单位(个人)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被告知单位(个人)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9日
《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5〕第15-0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