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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镂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6-09 16:2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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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广东省镂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发亮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东兴西路3633号楼9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DAJNPL7E

我局查处你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0-004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0-004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广东省镂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8月至20251月份工资未发总名单、考勤汇总表,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0-004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6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0-004号).pdf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50000027207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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