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莞城良心火锅店
经营者:张长龙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城可园南路5号102室、2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5JCD934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7-018号)。我局于2024年11月24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7-018号)公告送达给你单位,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1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167日(暂计至2025年5月26日),产生加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7-018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9日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莞市莞城良心火锅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