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袁开宁(身份证号:41232519******1558,东莞市鑫成电子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开宁
地址(住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1558
我局查处你单位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号)。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向你(你单位)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号),因该文书相关送达程序存在问题。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九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现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3日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