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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蕴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6-17 15:1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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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蕴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代福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东兴路536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KXGW3E

我局查处你单位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2-009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2-009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2-009)、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照片等证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617

(常平蕴和人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常平蕴和人力)广东省非税收入_般缴款书(电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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