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丰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喻勇平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雅堤南路三街1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7DTKQR0E
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011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011号)。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011号)的要求进行改正。
上诉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011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011-2号)及其送达回执、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说明。
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011号).pdf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19002500000273812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