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对外经营字号:祥益洗水厂(张俊锦:身份证号码:44058219******3237)
地址(住所):东莞市麻涌镇广麻大道126号45号401室
经营者:张俊锦
身份证号码:44058219******3237
我(局)查处你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85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85号)。你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4-085号)的要求于2024年8月8日前足额支付劳动者2024年3月至4月份工资。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