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刘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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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3-092号)。经调查,你单位在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使用童工吴美燊(性别:女,出生日期:2009年9月11日,身份证号码:45092220******0541)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东莞市虎门康之源养生保健服务部童工吴美燊的身份证复印件;东莞市虎门康之源养生保健服务部整改报告;公安部门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4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 〕第03-09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