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袁开宁(身份证号:41232519******1558,东莞市鑫成电子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开宁
地址(住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1558
我局查处你单位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02号)。经审查,你(单位)存在于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29日使用童工潘**(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22320******4019)从事工作的问题。上述事实有:袁开宁(身份证号:41232519******1558,东莞市鑫成电子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经营者)招用的童工潘**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工资支付凭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6日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02号)_已标记密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