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李晓所(身份证号码:41282919******8497)
住所: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收到你对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3年8月到2015年3月期间未依法为你办理工伤、养老、失业保险登记的投诉,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8-153号)。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收到你对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3年8月到2015年3月期间未依法为你参加工伤、养老、失业保险并请求我局责令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你补缴该段期间的工伤、养老、失业保险的投诉。由于该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如下:经调查,你投诉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3年8月到2015年3月期间未依法为你参加工伤、养老、失业保险,鉴于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我局不再查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8-15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