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石排友泰硅胶制品厂
经营者:宋帅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下沙路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XJGN0L
我(局)查处你单位在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3日期间使用童工韦**(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72220******6110)从事工作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2-2015-2号)。经查,你单位在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3日期间使用童工韦**(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72220******6110)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东莞市石排友泰硅胶制品厂童工韦**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2-2015-2号).pdf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19002500000365438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