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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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8-271号)。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17日期间,使用童工(姓名:李*怡,性别:女,身份证号码:44092320********47,出生日期:2009年8月14日)从事员工工作。上述事实有:李*怡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东莞市天恩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3日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8-27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