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盘华明(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0672,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元州四巷三十号7楼无营业执照经营者)
我局查处你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3-377号)。经调查,你在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6月13日使用童工罗*尊(性别:男,出生日期:2010年*月22日,公民身份号码:51152720**********)从事工作;在2025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30日使用童工梁*秋(性别:女,出生日期:2011年*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45098120**********)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公安童工身份信息复函、公安部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3日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 〕第03-37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