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东莞市拓蒙精机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8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邹洪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W5WWX60
我(局)查处东莞市拓蒙精机有限公司发生欠薪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0-030号)。东莞市拓蒙精机有限公司自2025年8月起停工停产,其单位法定代表人邹洪波无法联系。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拓蒙精机有限公司考勤工资表6月7月、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0-030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0-030-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拟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5日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0-03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