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袁开宁(身份证号:41232519******1558,东莞市鑫成电子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开宁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1558
我局查处你单位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02号)。经审查,你(单位)存在于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29日使用童工潘*臻(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月17日,身份证号码:45022320**********)从事工作的问题。上述事实有:袁开宁(身份证号:41232519**********,东莞市鑫成电子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经营者)招用的童工潘*臻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工资支付凭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7日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02号).pdf
1.《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500000543807)_已标记密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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