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东莞市桢桢卓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明亮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永业一街2号1号楼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ER5Y611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094号)。经调查,你单位在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2日期间使用童工朱*荣(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10月**日,身份证号码:45092320**********)从事工作;在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2日期间使用童工黄*(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4月**日,身份证号码:45098120**********)从事工作;在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1日期间使用童工李*惜(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2月**日,身份证号码:45072120**********)从事工作;在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2日期间使用童工王*传(性别:男,出生日期:2010年11月*日,身份证号码:45092320**********)从事工作;在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8月2日期间使用童工朱*华(性别:男,出生日期:2011年7月**日,身份证号码:45092320**********)从事工作;在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2日期间使用童工郭*怡(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9月**日,身份证号码:45072120**********)从事工作;在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30日期间使用童工赵*峰(性别:男,出生日期:2010年7月*日,身份证号码:45092320**********)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童工朱*荣、李*惜、王*传、朱*华、郭*怡、赵*峰居民身份证及童工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微信工资支付记录;东莞市桢桢卓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登记信息、工时核算记录、工资发放情况表、招用童工整改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31日
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09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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