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吴勇扬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
公民身份证号码:E7****0(8)
我(局)查处东莞美图斯制衣有限公司用工情况一案,因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经营地址已关门,经邮寄送达后不成功,已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勇扬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05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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